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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sshi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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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Mar 2011
文章: 1,522
引用:
作者小肥羊
以你的論點,以後你開車在路上,任何人用任何方式砸破你玻璃,都不構成公共危險罪

第 185 條
損壞或壅塞陸路、水路、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
危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
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屁孩砸破車窗時,車輛是處於行駛狀態,駕駛在車上,這狀況駕駛有必要開一台受損車逃離,不就構成公共危險罪,至於bmw 撞Altis ,Altis上面有駕駛嗎?所以論公共危險罪,屁孩起訴機率不是更高

另外用強制罪,來論處屁孩也說的過去。因為被脅迫停車。
刑法第304條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所以我認為在沒人受傷狀況下:屁孩是公共危險罪加強制罪,BMW是毀損罪
...



這是否代表以後我們看到microredw 和yangtc開車出來
看到就拿球棒猛砸
他們兩個只會悻悻然開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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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他們眼中,會嗆聲最大,汽車殘值高過家人價值
microredw 和yangtc真PCDVD神人是也
舊 2016-11-04, 06:57 PM #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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