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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eroca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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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Aug 2002
文章: 239
引用:
作者microredw
那台BMW大7,車牌車籍資料是728款的沒錯,我們論壇兩天前早就提到,記者鄉民一直說是740,根本完全狀況外!那台車子是1998年出廠的,車主4年前大概花30萬購買的二手車。至於車後為何貼740,只有兩種情形;1.就是你說的,打腫臉充胖子,自己隨意亂貼,2.車子本體是740i,但是掛另外一台車728i的車牌,這種情形在中部很常見,車主想要規避高額稅金,或者購買AB車牌,權利車等,都會有類似情形,實際情形車主自己心裡有數,不多說了

這件案子我們當初討論的結果就是
刑事部分;
傷害罪,毀損罪有99%的機率雙方互相撤告,恐嚇不成立,公共危險罪BMW車主有50%機率被起訴,4個小屁孩可能刑事部分全閃過。

民事部分;BMW車頭車尾毀損修復約15萬,車主自理。
前後擋風玻璃,後視鏡可向4個小屁孩求償,修復金額約12萬,但是折舊後大約只能請求到2萬元的賠償。
也就是說車主想修復,須自掏腰包花25萬,小屁孩...



就目前影片資訊
(1)大7車主沒有公共危險罪問題(刑173~194) and 傷害,僅有損毀,並且緩刑機率高。對方,傷害、損毀、強制(非告訴乃論)又是先動手的,正當性就先輸了。
(2)大7是舊車有折舊,殘值,但民事上仍可要求恢復原狀,或舉證以現時市場價值賠償(或買下)。
(3)大7車主和解撤告仍然可以得到和解金,不建議和解,對方如果有前科上法院比較傷,再附帶民事損害and精神賠償(特別是妻子、小孩)。
(4)保險不理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。
(5)刑法第 23 條
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,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,不罰。但防衛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第 24 條
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,不罰。但避難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,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,不適用

至於動手反擊是不是理智? 台灣法律笑死人,沒拿球棒下來打當然就自認倒楣走人,
4人拿球棒死命打,你直接開走,事後報警上法院,法律也不會還你公道(賠償金國家不會負責),事情鬧大上法院對你還比較有利,畢竟法官還是會看風向。
舊 2016-11-04, 06:06 PM #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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