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作者microredw
刑事部分;
傷害罪,毀損罪有99%的機率雙方互相撤告,恐嚇不成立,公共危險罪BMW車主有50%機率被起訴,4個小屁孩可能刑事部分全閃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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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你的論點,以後你開車在路上,任何人用任何方式砸破你玻璃,都不構成公共危險罪
第 185 條
損壞或壅塞陸路、水路、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
危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
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屁孩砸破車窗時,車輛是處於行駛狀態,駕駛在車上,這狀況駕駛有必要開一台受損車逃離,不就構成公共危險罪,至於bmw 撞Altis ,Altis上面有駕駛嗎?所以論公共危險罪,屁孩起訴機率不是更高
另外用強制罪,來論處屁孩也說的過去。因為被脅迫停車。
刑法第304條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所以我認為在沒人受傷狀況下:屁孩是公共危險罪加強制罪,BMW是毀損罪
在民法上是BMW要賠得多
但是如果刑法上屁孩想降低刑度,求法官輕判,在財物上的賠償上真的要跟BMW車主好
好和解。
所謂的以刑法逼民法,不就是這樣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