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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肥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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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Feb 2013
您的住址: Republic of Chunghwa (ROC)
文章: 77
引用:
作者microredw
刑事部分;
傷害罪,毀損罪有99%的機率雙方互相撤告,恐嚇不成立,公共危險罪BMW車主有50%機率被起訴,4個小屁孩可能刑事部分全閃過。
...


以你的論點,以後你開車在路上,任何人用任何方式砸破你玻璃,都不構成公共危險罪

第 185 條
損壞或壅塞陸路、水路、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
危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
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屁孩砸破車窗時,車輛是處於行駛狀態,駕駛在車上,這狀況駕駛有必要開一台受損車逃離,不就構成公共危險罪,至於bmw 撞Altis ,Altis上面有駕駛嗎?所以論公共危險罪,屁孩起訴機率不是更高

另外用強制罪,來論處屁孩也說的過去。因為被脅迫停車。
刑法第304條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所以我認為在沒人受傷狀況下:屁孩是公共危險罪加強制罪,BMW是毀損罪
在民法上是BMW要賠得多
但是如果刑法上屁孩想降低刑度,求法官輕判,在財物上的賠償上真的要跟BMW車主好
好和解。
所謂的以刑法逼民法,不就是這樣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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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。
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,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,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,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。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?才怪,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。
舊 2016-11-04, 05:52 PM #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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