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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01號
大七駕駛- 郭xx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ALTIS -- 彭xx 與少年共同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之木製棒球棒貳支沒收。
王xx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之木製棒球棒貳支沒收。
未成年部分 -
游男(19歲,另行審結)
羅姓少年(17歲,少年法庭交付保護管束,並裁定勞動服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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