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aster Memb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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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像很多人不是很了解法治國家的運作喔..........
1. 不管怎麼樣, 遇到有死人的意外, 另一方活著的會被依照"過失致死"移送, 這是公訴罪.
2. 所以會去做筆錄, 檢察官沒拉去問就是一封平信解決, 有拉去就是開偵查庭.
3. 偵查終結就是起訴跟不起訴, 起訴開庭了, 也是法官判了才算.
賠償部分就是民事, 所以當然可以請求精神賠償,
但是我記得不能告死人, 只能告自然人跟法人.
這個案例只要證明超載跟輾死高中生高度正相關, 那刑責免不了.
民事部分就是另一回事, 通常會出調解委員會.
警察局跑多趟點就清楚了.
BTW,
沒錯, 看誰不爽可以找些有的沒的佐證去警察局報案, 對方就要去做筆錄,
辦不辦送不送就是看檢察官了.
告訴是中華民國公民權之一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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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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