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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  -   法律問題 繼承與債務的連帶關係 (https://www.pcdvd.com.tw/showthread.php?t=1124983)

Jef costello 2017-03-22 10:15 AM

引用:
作者tacowave
所以就跟繼不繼承沒關係,只跟債權人發生債權和提出請求時間兩個點有關了


有關係,假如你拋棄繼承,就保證沒事,假如沒拋棄繼承,請看我先前舉的例子,您因為是繼承人,所以我對您父親的債全及於您身上(繼承的概念)

假如我在民國100年跟您提起告訴,那就是115年時效才消滅。

但您應該發現一個問題,您父親92年過逝,我最晚也是92年借您父親錢,現在14年了,我一直沒來要。

講白點,這兩年過去後我沒找你要,時效就過了。ps要馬我不懂法律,要馬我沒打算要這筆錢了。

tacowave 2017-03-22 10:25 AM

引用:
作者Jef costello
14年還在法定的15年內,我當然還可以討。不過當年打官司我一定勝訴,鐵定有債權於你(兒子)的權力。

照您的說法應該是沒人找上門,我猜想您擔心的問題可能不存在。因為打官司勝訴過了那麼久都沒找您,我猜想這種狀況發生的機會非常之低吧...



我也是看到同事跟朋友發生這種事情才在煩惱.....

跳海人 2017-03-22 12:09 PM

引用:
作者Jef costello
他當時沒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報限定繼承開遺產清冊的話,就我有我和樓上網兄講的民法1162的問題。

例:
我爸掛了留有一百萬
我天真的相信新聞報導沒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

債主A上門,要我還80萬。 OK 沒問題
債主B上門,要我還80萬。 問題來了,我違反1162-1的比例問題,債主AB應各得50萬,所以我得自掏腰包30萬+(遺產20萬) 給債主B

1162-2最後一項規定,我沒辦法跟債主A討回那30萬,1162-2第四項規定要債主B才能找債主A討。.........


純粹以這個案例請教...
若是有在三個月內有向法院提清冊
債主A來要錢...還80萬
債主B過二年後才來討債....那這時應該如何處理?

60歲 2017-03-22 12:50 PM

拜託一下,要看清楚

1148就訂下
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

1156和1156-1
知道有債務之後就要開具財產清單

不是人死後三個月內要開具財產清單

1162-1還是說
以遺產分別償還

所以別緊張
就去法院依法行事

法律也明說了
你分二分之一,就從你分得的部份去還
跑到國外的,請債權人自己去搞。與你無關。

1148條就是你償債的天花板

zbhMbKvbKNXm 2017-03-22 12:57 PM

引用:
作者Jef costello
14年還在法定的15年內,我當然還可以討。不過當年打官司我一定勝訴,鐵定有債權於你(兒子)的權力。

照您的說法應該是沒人找上門,我猜想您擔心的問題可能不存在。因為打官司勝訴過了那麼久都沒找您,我猜想這種狀況發生的機會非常之低吧...


一堆銀行都等人死了十幾年才向其子女討債的

Jef costello 2017-03-22 01:01 PM

引用:
作者跳海人
純粹以這個案例請教...
若是有在三個月內有向法院提清冊
債主A來要錢...還80萬
債主B過二年後才來討債....那這時應該如何處理?



感謝您用這個例子,因為實務上奧部太多了,我也說不完(懂的不夠)


這就是前面說要三個月內按法規辦限定繼承的原因

1法院聲請(附遺產清冊) 2法院要求呈報死亡者的債權清單並公告(這是一個程序,事實上我也不一定知道有沒有債主)

在完成公告前,"我是不可以私自將錢還給債主的"(重要)

因此,我繼承了100萬。在完成程序後,A債主先向我討80萬,過了兩年B債主只能就公告內的遺產追討,因此只能拿20萬,其餘部份我可以不予理會。


所以限定繼承要向法院申請的重點,在於開立遺產清冊及""法院公告""。

我是不知道那幾個豬頭檢察官和立委好意修法,為什麼沒有想到民法上這樣簡單的問題,也對啦,一個只懂刑法,一個是民代........

那台灣最猛的民法法官呢? 我問過這個問題,他們給的答案是:立法者不知道在想什麼?

Jef costello 2017-03-22 01:05 PM

引用:
作者zbhMbKvbKNXm
一堆銀行都等人死了十幾年才向其子女討債的


銀行討債到新店法庭第一庭就可以看到,常常門都不關的,第一庭是最歡樂的!!一堆法務在轉筆! 法官好像也都很習慣的在那等他們表演轉筆技術....我都很擔心法官忍不住也轉了起來.......

Jef costello 2017-03-22 01:12 PM

引用:
作者60歲
拜託一下,要看清楚

1148就訂下
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

1156和1156-1
知道有債務之後就要開具財產清單

不是人死後三個月內要開具財產清單

1162-1還是說
以遺產分別償還

所以別緊張
就去法院依法行事

法律也明說了
你分二分之一,就從你分得的部份去還
跑到國外的,請債權人自己去搞。與你無關。

1148條就是你償債的天花板

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
1148是指依法還債,但假如你犯了1162,就不算是依法還債了

1162-2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,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
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,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。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,不以所得遺產為限。

Jef costello 2017-03-22 01:14 PM

法院在公告後,債權人要依法向法院申報,所以說限定繼承法院公告才是重點。

我都公告了,你自己不來討債,將來你只能就繼承人有限的繼承資產來討,不足的部份繼承人不必負責。

跳海人 2017-03-22 01:31 PM

引用:
作者Jef costello
.............
所以限定繼承要向法院申請的重點,在於開立遺產清冊及""法院公告""。..........


了解,感謝您撥空回覆

一直以為修法後就是強制限繼承,原來還有其它要件才能成立

這樣的修法,看來也是針對無行為能力者才真正能發揮他的立法效果,感覺修法修一半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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